查看原文
其他

可诉性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灵魂

郑先生 残障之声 2023-12-06



近期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二次审议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二次审议稿中较一次审议稿而言,虽然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和保障措施,也明确了个人和组织有投诉举报的权力。但是纵观整篇审议稿,法律的可诉性仍旧非常不足。这会造成该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强制力和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使得该部法律有成为“吉祥物法律”的风险,一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并非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体现着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


于我们残障人士而言,我们对于即将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最朴素的期待就是:


  • 当我们参加活动或者前往公共场所因为无障碍环境不完善受到阻碍,我们可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行投诉,并且相关责任方要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即完善无障碍环境,使我们能顺利参加活动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 当我们因为因为无障碍环境不完善而面临危险乃至人身受到伤害时,我们打电话报警,警方可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行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当我们因为无障碍环境不完善而权益受到损失时,我们可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起诉,法院可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受理案件并且依据无障碍建设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可诉性能够满足我们以上的这些期待,我们就认为这部法律对我们是有用的,这部法律是切实维护我们权益的,这部法律是有灵魂的。



因此我们希望:


一、明确申诉机构和程序。可以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受理公众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的申诉,并明确对于申诉流程、申诉结果的处理和反馈等方面的程序。


二、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监测机制。建立完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测机制,对各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和情况,以供公众监督和申诉。


三、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补救措施。对于未能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追责,并补救相关损失和损害。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


四、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尤其是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士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注和参与,鼓励公众通过举报和监督等方式,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和施工过程,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综上建议,通过增加可诉性,能够更好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度,使其真正落实到实处,保障残障人群体等对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群体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福祉。





欢迎留言/评论/转发   参与本话题的讨论



 残障之声  ID:srrw007  

多元 / 融合/ 发声 /行动   

投稿邮箱:wangczzs1203@163.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